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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設計的社會實踐性質
現代城市設計實踐從全球范圍來看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一直不斷演變,對其實踐范疇、活動領域、目標、內容與手段,理論界都未有定論。但城市設計作為人們對自身所處生活環境的有意識物質改造和客觀建構活動,是一種有特定具體形式的“人的對象性活動”,因此,城市設計就其本質而言首先是一種社會實踐活動。
“一切社會生活本質上是實踐的。在實踐中,人把理想、目的、意識、知識和能力等本質力量外化為現實。”(王銳生等,1994)社會哲學中的“實踐”有兩個特征(王銳生等,1994):實踐是客觀的物質活動。
實踐活動的前提、過程、結果都受到客觀的物質世界的限制;實踐活動還受到歷史前提的制約,即受到歷史地繼承下來的客觀物質條件的制約。實踐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動,這是從主觀方面理解實踐。而人的實踐從根本上講是一種社會性的實踐,人的實踐的目的性不能脫離一定的社會關系。實踐活動的主體是處在相互社會關系中的個人。
社會實踐既包括物質生產過程,也包括精神生產過程(因此對城市設計理論的研究活動也是社會實踐)。城市設計者在社會實踐中,無論是作為“精神產品”方案創作的技術活動,還是公共行政的管理活動(主要是社會關系實踐),都是在特定社會運行系統中將實踐者的理想、目的、知識和能力,通過影響其他實踐者的開發建殳活動,最終體現在城市建設環境的改變上。
社會哲學價值論中,主體和客體是“實踐一認識”活動中兩個既相對立又相聯系的實體性要素,主體是指某一關系行為中的行為者,客體是指這一關系中的行為對象(李德順,1987)。在活動中,主體以兩種形式作用于客體并接受客體的作用,一種是物質的、感性的動,即實踐,另一種是觀念的、精神的活動,即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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