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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城市設計實踐的主體
就廣義城市設計而言,一種籠統的觀點認為城市設計者)是“所有那些作出決策從而對城市環境的塑造產生影響的人”,他(她)們不僅包括建筑師、規劃師、工程師、測量師,還包括開發者、投資者、政府公務員、政治家等等,這些個人和團體在城市設計過程中有不同目標、能力和扮演不同角色,J.Barnett(1982)指出“今日之城市并非偶然形成的。城市形態雖不是故意創造的,但絕不是偶然的,它是眾多人為了各自不同目的所作出決策的結果”。
由此可見,廣義城市設計中,城市設計者范圍極其廣泛,幾乎涵蓋社會各個階層、行業。的確,城市設計應是全社會參與建設環境塑造的社會工程,而絕非專業者壟斷的技術活動。Carmona等(2003)尤其指出城設計是發達的草根民眾(grass root)的活動焦點,強調地方社區參與本地環境的設計、管理和改造活動。
這種廣義的城市設計實踐觀念在西方雖愈來愈成為主流( Barnett,1982; Lang,1994;Carmona,2003),然而成為“社會工程”的城市設計實踐,在研究領域為了避免被泛化的危險,仍必須就“狹義”的城市設計實踐本身作界定和探討。
我們認為,狹義”的城市設計實踐,主要是作為一種“公共干預行為”的社會實踐,即技術專業者與公部門管理者自上而下的公共干預,包含“公共政策化的技術過程”和“技術化的公共行政過程”。因此,本研究的重點主要為城市設計專業者(設計活動)和城市設計管理者(建設管理)這兩類實踐主體的實踐活動。
城市設計者實踐主體將建設環境作為其實踐客體對象,形式上主要表現為城市設計者通過某種形式的知識技能對建設環境進行物質改造實踐;而城市設計研究活動作為對建設環境的一種認識也是實踐形式之一,這種精神活動甚至是更高層次的實踐。
在特定社會系統內部,城市設計實踐主體與社會系統中的其他行動者發生社會關系,這種互動社會關系的發生、演變都必須依賴于實踐的客體——建設環境作為必不可少的中介和載體。確切地說,建設環境不僅是城市設計者的實踐對象,也是諸多城市開發行動者的行為客體。
因此,圍繞城市建設環境,某個特定時空范疇內的社會群體發生密切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的互動也成為城市設計社會實踐的重要內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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