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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生態環境部印發《陶瓷工業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新聞時間:2018-09-29 文章來源: 文章作者:ztcjjt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函

環辦標征函[2018]51號

關于征求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陶瓷工業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規范陶瓷工業廢氣治理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我部決定制定《陶瓷工業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完成標準的征求意見稿,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現將標準征求意見稿印送給你們,請研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于2018年10月26日前反饋我部。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檢索查閱。

聯系人:李磊 王澤林

郵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郵政編碼:100035

聯系電話:(010)66556218(兼傳真)、66556221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8年9月18日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規范陶瓷工業廢氣治理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陶瓷工業廢氣治理工程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長沙環境保護職業技術學院、湖南湘牛環保實業有限公司、湖南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衡陽市環境監測站、武漢大學。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1□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陶瓷工業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陶瓷工業廢氣治理工程的總體要求、工藝設計、檢測控制、施工驗收、運行維護等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日用及陳設藝術瓷、建筑陶瓷、衛生陶瓷和電工陶瓷工業生產過程(不包括燃料煤制氣系統)的廢氣治理工程,可作為陶瓷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可行性研究、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和管理的技術依據。

除電工陶瓷之外的其他特種陶瓷可參照執行。

不適用于陶瓷涂層材料、釉料等生產過程的廢氣治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6719 袋式除塵器技術要求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T 12801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 13691 陶瓷生產防塵技術規程

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6483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25464 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2800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GB 50009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

GB 50010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

GB 50014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GB 50015 建筑給排水設計規范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7 鋼結構設計規范

GB 500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 50033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

GB 50034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 50046 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規范

GB 50051 煙囪設計規范

GB 50052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 50054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 50055 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T 50087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68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69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87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 50191 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

GB 50194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

GB 50204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31 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

GB 50236 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43 通風與空調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52 工業安裝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 50254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氣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57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75 壓縮機、風機、泵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物理因素

JB/T 11638 濕式電除塵器機械行業標準

HJ/T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HJ 179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濕法煙氣脫硫工程通用技術規范

HJ/T 251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羅茨鼓風機

HJ/T 283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廂式壓濾機和板框壓濾機

HJ/T 288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濕式廢氣脫硫除塵裝置

HJ/T 319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花崗石類濕式廢氣脫硫除塵裝置

HJ/T 328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脈沖噴吹類袋式除塵器

HJ/T 330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分室反吹類袋式除塵器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562 火電廠廢氣脫硝工程技術規范選擇性催化還原法

HJ 563 火電廠廢氣脫硝工程技術規范選擇性非催化還原法

HJ 2000 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

HJ 2016 環境工程名詞術語

HJ 2020 袋式除塵工程通用技術規范

HJ 2028 電除塵工程通用技術規范

HJ 2050 環境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指南

HJ 2523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通風消聲器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環監[1996]470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28號令)

《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計建設[1990]1215號)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原環境保護部第34號令)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
 

3 術語和定義

GB 25464 的術語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陶瓷工業ceramic industry

指用粘土類及其他礦物原料經過粉碎加工、成型、煅燒等過程而制成各種陶瓷制品的工業,主要包括日用瓷及陳設藝術瓷、建筑陶瓷、衛生陶瓷和特種陶瓷等。本標準涉及的特種陶瓷僅指電工陶瓷。

3.2 電工陶瓷electro ceramic

指以鋁礬土、高嶺土、長石等天然礦物為主要原料經高溫燒制而成的一類應用于電力工業系統的瓷絕緣子,包括各種線路絕緣子和電站電器用絕緣子,以及其他帶電體隔離或支持用的絕緣部件。

3.3 噴霧干燥塔煙氣spray drying tower exhaust gas

指在建筑陶瓷生產中,通過熱風爐由燃料燃燒產生的熱風在噴霧干燥塔內將料液噴成極小的霧狀液滴,料液與熱空氣順流接觸,并迅速干燥成粉料后,排出的高濕度、高粉塵濃度的尾氣,含有的污染物來自燃料燃燒過程和料液的干燥過程。

3.4 窯爐煙氣furnace exhaust gas

指陶瓷生產中,利用輥道窯、梭式窯和隧道窯等窯爐對坯體進行干燥和燒成加工而產生的廢氣。廢氣中的污染物一部分來源于燃料燃燒,一部分來源于坯體的氧化及分解。

3.5 含塵廢氣dust exhaust gas

指陶瓷工業除窯爐、噴霧干燥塔以外的其他生產設備、場所產生的含顆粒物的廢氣。

3.6 氧含量oxygen content

指燃料燃燒時,廢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表示。

4 污染物與污染負荷

4.1 污染物來源與分類

陶瓷工業廢氣主要包括窯爐煙氣、噴霧干燥塔煙氣和含塵廢氣,陶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源及污染物種類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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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污染負荷

4.2.1 噴霧干燥塔、窯爐煙氣治理系統設計所需廢氣量、溫度、壓力、氧含量和濕度等參數一般由生產工藝設計和設備生產單位提供。

4.2.2 噴霧干燥塔、窯爐煙氣污染物濃度一般通過現場檢測、同類工程類比調查、中試試驗獲得。廢氣參數應按GB/T16157 進行測試。同類工程類比調查,應考慮設備規模、產品種類、生產原料、燃料種類等因素。無法獲得相關數據時,可參考表2、表3 中的數據。

4.2.3 含塵廢氣治理系統風量,應根據顆粒物的種類和特性、集氣罩的形式、設備產塵點的控制風量等,按照GB 50019、GB 13691 或同類工程設計經驗確定。

4.2.4 有組織含塵廢氣治理前源強數據可參考表4。

4.2.5 廢氣治理系統設計負荷應充分考慮工藝設備在最大負荷、原輔材料變化等情況下處理系統的適應性,確保其穩定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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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總體要求

5.1 一般規定

5.1.1 陶瓷企業建設與運行管理應該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規劃等管理要求,嚴格執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有關標準和規范。

5.1.2 陶瓷工業廢氣治理工程的設計、建設和運行應滿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其審批意見的規定,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陶瓷企業廢氣治理工程設計文件的編制格式、深度可參考HJ 2050 的要求。

5.1.3 陶瓷工業廢氣治理后排放應達到GB 25464及地方排放標準的要求,并滿足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的規定。

5.1.4 廢氣治理工程技術水平、設備配置、自動控制和檢測應與生產工藝、裝備和管理水平相適應,不得采用已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和裝備。

5.1.5 陶瓷工業廢氣治理過程要防止二次污染的產生。

5.1.6 陶瓷工業廢氣治理工程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安裝和調試工作。

除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工程質量、安全、職業衛生、消防等強制標準的規定。

5.1.7 噴霧干燥塔、窯爐煙氣治理工程應安裝合格的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監測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系統,在線監測設施應按要求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按照《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設置規范化排污口,設置符合GB 15562.1要求的廢氣排放口(源)標志。

5.2 源頭控制

5.2.1 陶瓷工業企業應積極采取節能減排及清潔生產技術,從源頭控制污染物產生。應遵循綜合治理、循環利用、達標排放、總量控制的原則。

5.2.2 陶瓷工業企業應使用無毒、低毒或少害的輔料替代含鉛、鎘等有毒有害物質的色、釉料及其他輔助添加劑,應采用低硫、低氯、低氟、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等的原料和添加劑。

5.2.3 陶瓷工業企業應積極使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窯爐應采用保溫、密閉性好的設備,高溫廢氣宜采取熱交換技術回收熱能,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5.2.4 廢氣治理工程應根據企業生產工藝,選擇安全、環保、節能的廢氣治理工藝和設備。

5.2.5 干粉狀物料的輸送設備宜密封并處于負壓狀態運行,減少污染物外泄。

5.2.6 原料、成品和固體廢棄物運輸應遮蓋防止灑落,堆場應設置圍墻和頂蓋。

5.3 建設規模

5.3.1 廢氣治理工程規模由噴霧干燥塔煙氣、窯爐煙氣、含塵廢氣各個部分的設計總風量構成。

5.3.2 依據4.2確定的各廢氣治理系統的風量確定治理系統的建設規模,此外,還應考慮脫硫吸收液循環系統、副產物處理系統和除塵器過濾面積等因素。

5.3.3 脫硫系統的吸收液循環系統循環水量、副產物處理系統脫水能力、除塵器的過濾面積也是建設規模的組成部分。

5.4 工程構成

5.4.1 陶瓷工業廢氣治理工程由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和公用工程構成。

5.4.2 主體工程包括噴霧干燥塔煙氣治理系統、窯爐煙氣治理系統和含塵廢氣治理系統。

a)噴霧干燥塔煙氣治理系統

噴霧干燥塔煙氣治理系統一般由煙氣系統、除塵器、吸收劑制備和脫硝加藥系統、吸收系統、副產物處理系統、漿液排放和回收系統、檢測與過程控制系統構成。

b)窯爐煙氣治理系統

窯爐煙氣治理系統由煙氣系統、煙氣預處理系統、吸收劑制備系統、吸收系統、副產物處理系統、漿液排放和回收系統、檢測與過程控制系統構成。

c)含塵廢氣治理系統

含塵廢氣治理系統由集氣罩、管道及排氣筒系統、除塵器、卸灰和運輸系統、風機、檢測與過程控制系統構成。

5.4.3 輔助工程包括電氣系統、給排水與消防系統、采暖通風與空調、土建、化驗分析等。

5.4.4 公用工程包括供電系統、壓縮空氣系統及循環水系統等。

5.5 總平面布置

5.5.1 陶瓷工業廢氣治理工程的總體布置應納入陶瓷企業工程總體規劃中,并應與其相關的工藝布置統一考慮,合理布局。總平面布置應符合GB 50187、GB 13691 的相關規定。

5.5.2 陶瓷廢氣治理工程平面布置應滿足各處理單元的功能和處理流程要求,廢氣治理設備應盡可能靠近污染源,且靠近回收物料的回用點布置,布置宜順應流程、集中緊湊,并滿足施工、安裝與維護等方面的要求。排氣筒應盡可能避免布置在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上風向。

5.5.3 風機、空氣壓縮機、排氣筒等高噪聲源應盡可能遠離廠界布置,并充分利用廠內建筑物隔聲。

5.5.4 易產生粉塵的原料庫、成品庫和固體廢物暫存庫等應考慮運輸方便,避免布置在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上風向,采取室內儲存的方式,通風口、運輸通道的設置應盡量遠離廠界。

5.5.5 煙氣脫硫工程應優先選用占地面積小、流程簡潔的工藝。吸收劑制備系統與吸收塔相距較遠時,宜在各吸收塔附近設置吸收劑中間罐。采用粉狀脫硫劑時,物料裝卸區的設置應考慮風向。采用堿性廢渣如電石渣、白泥等作脫硫劑時,吸收劑制備系統優先考慮布置在便于物料運輸的地方。煙氣脫硫系統的總圖設計應符合HJ 179 的要求。

5.5.6 窯爐煙氣SNCR脫硝系統一般布置在窯爐廠房內,其總圖設計應滿足HJ 563的要求;5.5.7 含塵廢氣治理系統總圖設計應符合HJ 2020的要求。

6 工藝設計

6.1 一般規定

6.1.1 陶瓷廢氣治理工程應根據現行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環評批復和排污許可的要求,明確廢氣治理目標,并結合陶瓷企業的規模、燃料種類、原料種類、燒成溫度、廢氣量、廢氣成份和污染物濃度的實際情況,選擇相應的治理工藝。

6.1.2 陶瓷廢氣治理工藝應優先選用列入國家先進污染防治示范技術名錄、國家鼓勵發展的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目錄中的廢氣治理工藝技術和裝備。

6.1.3 陶瓷廢氣治理新工藝及裝備應取得中試試驗數據后方可使用。鼓勵多污染物協同治理技術。

6.1.4 窯爐煙氣應采取余熱回收利用措施,設計時與廢氣治理系統一并考慮。

6.1.5 廢氣治理工程設計應兼顧職業衛生防護GBZ 1、GBZ 2.1、GBZ 2.2的污染物職業接觸限值要求。

6.2 廢氣治理工藝選擇

6.2.1 應根據企業廢氣特性、排放規律及排放要求,綜合考慮脫硫、脫硝藥劑的來源、副產物的處置途徑,優先采用成熟、先進、高效、安全、經濟的處理工藝。

6.2.2 噴霧干燥塔煙氣治理宜選擇脫硝+除塵+濕法脫硫工藝。除塵應采用旋風除塵+袋式除塵,脫硝可采用SNCR 法或SCR 法,脫硫推薦采用石灰-石膏法。噴霧干燥塔煙氣治理推薦工藝流程見圖1。

6.2.3 窯爐煙氣治理宜選用脫硝+濕法除塵脫硫工藝,脫硝可采用SNCR 法或SCR 法,脫硫推薦采用石灰-石膏法,兼顧氟化物、氯化物和重金屬氧化物的協同脫除。窯爐煙氣治理工藝推薦流程見圖2。

6.2.4 含塵廢氣有組織排放污染源治理宜采用袋式除塵系統。含塵廢氣治理推薦工藝流程見圖3。

6.2.5 無組織排放的原料庫及其內部運輸道路,應采取噴水降塵措施。

6.2.6 濕法脫硫煙氣末端處理,可采用濕電除塵技術或同類效果的處理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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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廢氣治理系統的劃分

6.3.1 應在充分調查生產工藝、設備布置及運行控制方式、設備檢修維護情況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廢氣污染源性質、廢氣管道及凈化設施布置、熱回收利用、回收粉塵及脫硫副產物的性質、綜合利用等因素,進行凈化系統的劃分。

6.3.2 噴霧干燥塔、窯爐宜1 臺設備配備1 套煙氣治理系統。如確能保證2 臺及以上設備同時運行,也可將廢氣合并為1 個治理系統。煙氣凈化系統中脫硫系統的吸收劑制備系統、副產物處理系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共用或者單獨設置。

6.3.3 建筑陶瓷的多臺自動成型壓機含塵廢氣,推薦采用1 套除塵系統。其他含塵廢氣根據產塵點位置、粉塵性質等參照HJ 2020 中的相關規定劃分。

6.4 工藝設計要求

6.4.1 集氣系統設計

6.4.1.1 集氣罩的配置應與生產工藝協調一致,且不影響工藝操作,便于安裝和維護管理。含塵廢氣集氣罩應根據產塵點設備情況,盡可能設置密閉罩或者半密閉罩。產塵設備、集氣罩設置位置及設計參數等應符合GB 13691 的規定。

6.4.1.2 建筑陶瓷的自動成型壓機推薦采用密閉罩將設備整體密閉。密閉罩應設置觀察孔和人員進出門,設計最小風量按照設備散熱要求計算后確定。吸風口宜布置在密閉罩的頂部,進風口位置應滿足罩內氣流不短路,氣流控制速度0.5~1.0 米/秒。

6.4.1.3 含塵廢氣管道氣流控制速度,一般采用水平管≥14 米/秒,垂直管≥12 米/秒。含塵廢氣治理系統設計應符合GB 13691、HJ 2020 和GB 50019 的規定。

6.4.2 脫硝系統設計

6.4.2.1 噴霧干燥塔煙氣脫硝,應根據熱風爐的結構形式、燃燒方式、溫度分布等確定脫硝劑的噴嘴安裝位置。

6.4.2.2 窯爐煙氣脫硝劑的噴嘴安裝位置,應設置在溫度不低于850℃的高溫段,噴射的脫硝劑盡量避免直接噴射到產品上。

6.4.2.3 SNCR 和SCR 工藝脫硝系統的設計,分別參照HJ 563 和HJ 562 執行。

6.4.3 除塵系統設計

6.4.3.1 除塵設備布置在車間內的,凈化后的廢氣應設計管道接到室外高空排放,且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15 米,并滿足環評批復的要求。

6.4.3.2 袋式除塵工藝的設計參照HJ 2020 執行。

6.4.3.3 濕電除塵工藝的設計參照JB/T 11638 和HJ2028 執行。

6.4.3.4 含塵廢氣治理工藝的設計參照GB 13691、HJ 2020 執行。

6.4.4 脫硫系統設計

6.4.4.1 脫硫吸收塔前的煙氣溫度超過170℃時,應設置煙氣降溫預處理系統。

6.4.4.2 脫硫吸收塔出口的煙氣通過排氣筒排放應采取避免產生“石膏雨”的措施。

6.4.4.3 脫硫系統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的設置和運行符合HJ/T75、HJ/T76 的規定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的要求。

6.4.4.4 石灰-石膏法工藝脫硫系統的設計參照HJ 179 執行。

6.4.5 二次污染控制

6.4.5.1 陶瓷工業企業應從工藝、制度和管理上防止二次污染的產生,并按要求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6.4.5.2 陶瓷工業廢氣治理系統應按照環評和相關規范要求對產生的廢水進行妥善收集、集中預處理,確保廢水不堵塞管道,綜合處理后盡量回用于生產工藝過程,外排時應滿足GB25464 的規定。

6.4.5.3 除塵收集后不能利用的含重金屬煙(粉)塵、設備維護產生的廢油等危險固廢應按照GB 18597 要求收集、暫存,最終按管理要求送有資質單位妥善處置;其他一般固廢按照GB18599 要求暫存處置。

6.4.5.4 原輔料、中間物料、各種泥、收塵灰等的轉運、裝卸、貯存過程中,應嚴格控制灑落、揚塵及滲水等泄漏情況。

6.4.5.5 袋式除塵器卸灰宜采取粉塵加濕、氣力輸送或干粉密閉罐車等措施。

6.4.5.6 廢氣治理系統的風機、空氣壓縮機等高噪聲源宜設置隔聲性能良好的獨立機房,機房宜設計機械通風和消聲系統,室內布置吸聲體,噪聲控制應滿足GB/T 50087 和GB 12348的規定。

6.4.5.7 當風機及排氣筒距廠界較近,且后端無廢氣治理設備時,風機出口應安裝消聲器,排氣筒不得安裝傘形防雨風帽,確保廠界噪聲達標。

6.4.5.8 脫硫裝置的漿液、清液以及冷卻水等應循環利用。少量外排廢水應送全廠廢水處理站處理后達標排放。

6.4.5.9 吸收劑制備系統,應按照HJ 179 設計除塵系統。

6.4.5.10 采用SNCR 或SCR 法脫硝時,應嚴格控制脫硝系統產生的氨逃逸,SNCR 脫硝系統氨逃逸質量濃度應控制在8 mg/m3 以下,SCR 脫硝系統氨逃逸質量濃度宜小于2.5 mg/ m3。

7 主要工藝設備和材料

7.1 主要工藝設備

7.1.1 廢氣治理設備的使用壽命應與工藝設備的使用壽命相匹配。

7.1.2 窯爐煙氣脫硫設備的選擇除考慮脫硫效率外,還應兼顧陶瓷企業的重金屬及其化合物、氯化物和氟化物等污染物的去除效率。脫硫設備的制造應符合HJ/T 288、HJ/T 319的規定。

脫硫系統的吸收液循環系統、副產物處理系統的設備選擇、制造應符合HJ 179的規定。

7.1.3 噴霧干燥塔煙氣宜采用耐高溫、高濕度的脈沖袋式除塵器。袋式除塵器的設計要求、制造應符合HJ 2020、GB/T 6719 的規定。

7.1.4 羅茨鼓風機應符合HJ/T 251 要求。離心通風機的選型,應滿足所處理介質的要求。

7.1.5 濕法脫硫系統的其他設備,還應符合HJ 179 的相關要求。SNCR 脫硝系統的設備,還應符合HJ 563 的相關要求。SCR 脫硝系統的設備,還應符合HJ 562 的相關要求。

7.2 材料

7.2.1 脫硫系統對于接觸腐蝕性介質的部位,應擇優選取耐腐蝕的金屬或非金屬材料。金屬材料和非金屬材料的選擇參照HJ 179 的相關要求執行。對含氟較高的廢氣,防腐材料中不得含有二氧化硅的成份。

7.2.2 SNCR 脫硝系統的材料,應符合HJ 563 的相關要求。SCR 脫硝系統的材料,應符合HJ 562 的相關要求。

7.2.3 含塵廢氣治理系統一般采用碳鋼材料Q235,應符合HJ 2020 的規定。

7.2.4 袋式除塵系統的材料,還應符合HJ 2020 的相關要求;濕法脫硫系統的材料,還應符合HJ 179 的相關要求。

8 檢測與過程控制

8.1 檢測

8.1.1 陶瓷企業廢氣治理工程應在噴霧干燥塔和窯爐出口煙道、除塵器、引風機、脫硫設備入口、排氣筒等設備、設施處安裝檢測儀器儀表,并將分析檢測數據引入控制室。儀表選型

應能適應廢氣溫度、水分、含塵、含酸的環境。

8.1.2 除塵器、脫硝設施和脫硫設施前后應設置規范的永久性監測平臺和采樣孔,并符合GB/T 16157、HJ/T 397的相關規定。

8.1.3 應在噴霧干燥塔和窯爐煙氣排放口設置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并符合HJ/T76的要求;連續監測應按HJ/T75執行。

8.1.4 脫硫設備、脫硫液及脫硝液儲槽應安裝液位計及配套的報警裝置,安裝密度計、pH 計等在線監測儀器,吸收循環泵出口應安裝流量計和壓力表。

8.1.5 檢測項目主要包括:

a)廢氣各處理工段主要工藝參數:溫度、流量、氧含量、含濕量等;

b)主要設備運行狀態:壓差、電流、軸承溫度等;

c)主要污染物濃度: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計)、鉛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鎳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物(以HCl計);

d)脫硫液:pH值、密度、流量、成分等;

e)脫硝液:流量、成分等。

f)氨逃逸質量濃度。

8.1.6 袋式除塵系統的檢測,還應符合HJ 2020 的相關要求。濕法脫硫系統的檢測,還應符合HJ 179 的相關要求。SNCR 脫硝系統的檢測,還應符合HJ 563 的相關要求。SCR 脫硝系統的檢測,還應符合HJ562 的相關要求。

8.2 過程控制

8.2.1 在分析檢測的基礎上,宜設置控制系統對過程進行控制,宜采用分散控制系統(DCS)或可編程邏輯控制器(PLC)進行控制,包括數據采集和處理、模擬量控制、順序控制等;對參與控制的檢測參數,應設報警上、下限值,設聲光報警和必要的聯鎖保護;并配套必要的應急處理響應裝置。應設脫硫系統旁路開閉路信號。

8.2.2 除塵、脫硫、脫硝控制室可結合系統和現場情況設控制室,并入主工藝控制系統統一監控。對于除塵、脫硫、脫硝系統控制室的煙道中的廢氣溫度、壓差、含濕量、廢氣流量、主要污染因子等重要參數也應引入主工藝控制室系統一并顯示。

8.2.3 廢氣溫度、含濕量、流量,除塵器壓差、電壓,引風機電流,電機繞組、軸承溫度等廢氣檢測參數發生異常,污染物分析檢測值超過排放限值時,應及時檢查物料變化、主工藝

工況、除塵系統、脫硫系統及脫硝系統等運行狀況,并通過控制調整及時消除異常。

8.2.4 袋式除塵系統的過程控制,還應符合HJ 2020 的相關要求。濕法脫硫系統的過程控制,還應符合HJ 179 的相關要求。SNCR 脫硝系統的過程控制,還應符合HJ 563 的相關要求。

SCR 脫硝系統的過程控制,還應符合HJ562 的相關要求。

9 主要輔助工程

9.1 電氣系統

9.1.1 陶瓷工業企業廢氣治理工程電氣專業的技術要求宜與生產過程中電氣專業的技術要求一致,工作電源的引接和操作室設置宜與生產過程統籌考慮,高、低電壓等級和用電中性接地方式宜與生產設備一致。

9.1.2 電氣系統設計應符合GB 50052、GB 50054、GB 50055、GB 50057和GB 50194等標準的規定;照明設計應符合GB 50034的規定。

9.1.3 袋式除塵系統的電氣系統,還應符合HJ 2020 的相關要求。濕法脫硫系統的電氣系統,還應符合HJ 179 的相關要求。SNCR 脫硝系統的電氣系統,還應符合HJ 563 的相關要求。

SCR 脫硝系統的電氣系統,還應符合HJ 562 的相關要求。

9.2 給排水與消防系統

9.2.1 給水排水設計應符合GB 50014 和GB 50015 的規定,并滿足生活、生產和消防等要求,同時還應為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及安全保護等提供便利條件。消防通道、防火間距、安全疏散的設計和消防栓的布置應符合GB 50016 的規定。

9.2.2 消防系統設計應符合GB 50016、GB 50116 的有關規定,并配置消防器材。

9.3 采暖通風與空調

9.3.1 廢氣治理工程值班室、高噪聲設備隔聲室等建筑物內應有設計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并應符合GB 50019、GB 50243 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9.3.2 廢氣治理系統脫硝劑存儲室等有可能逸出大量有害氣體的場所,應設置事故通風設施,事故通風換氣次數不小于12 次/h。

9.4 建筑與結構

9.4.1 構筑物設計、施工及驗收應符合GB 50007、GB 50010 和GB 50017 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9.4.2 廠房建筑的防腐、采光和結構應符合GB 50009、GB 50033、GB 50046 和GB 50191的有關規定。

10 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

10.1 勞動安全

10.1.1 勞動安全管理應符合GB 12801的規定。建立并嚴格執行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消除潛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10.1.2 工作人員應培訓上崗,并配備必要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由專人維護保養。

10.1.3 應按照GB/T 16483 等標準的要求管理脫硝藥劑等化學藥劑。

10.1.4 陶瓷企業生產和廢氣治理系統的防火、防爆設計應符合GB 50016 等標準的要求。

10.2 職業衛生

10.2.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應符合GB/T 28001 的要求。

10.2.2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0.2.3 涉及有害氣體、易燃氣體、異味、粉塵和環境潮濕的場所,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

10.2.4 設置密閉罩的建筑陶瓷自動成型壓機的檢修工作,應在設備停機狀態下進行。

10.2.5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GBZ 1、GBZ 2.1、GBZ 2.2的要求。嚴格控制顆粒物、氨氣等無組織排放,在易產生廢氣無組織排放的位置應配套廢氣收集及凈化裝置。對高噪聲的風機、水泵采取隔聲降噪措施。

11 施工與驗收

11.1 工程施工

11.1.1 工程施工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應專項工程施工規范、施工程序及管理文件的要求。

11.1.2 工程施工應按設計文件、施工圖和設備安裝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進行,工程變更應取得設計單位的設計變更文件后再施工。

11.1.3 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術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對施工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于國家相關專項工程規范的規定。

11.1.4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材料、配件等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并應取得供貨商的產品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11.1.5 施工除遵守相關的施工技術規范以外,還應遵守國家工程質量、安全衛生、消防等標準。

11.2 工程驗收

11.2.1 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序、內容和要求應符合GB50252、GB50254、GB50257、GB50275、GB50300、《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等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前,嚴禁投入生產性使用。

11.2.2 生產性主體工程與廢氣治理工程應同時進行環境保護驗收,現有生產設備或改造設施應單獨進行環境保護驗收。

11.2.3 工程配套建設的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應與工程同時進行環境保護驗收。

11.2.4 工程在生產試運行期應對廢氣治理工藝進行性能試驗,性能試驗報告應作為環境保護驗收的技術支撐文件。性能試驗內容包括:

a)耗電量測試,分別測量各主要設備單體運行和設施系統運行的電能消耗;

b)漏風率測試試驗,測試除塵系統和脫硫系統的漏風率;

c)風機運行試驗,測試風機運行時風量、風壓、噪聲等參數,包括啟動和運行時的參數;

d)滿負荷運行測試,治理系統通入最大流量的廢氣,考察各工藝單元和設備的運行工況;

e)系統壓力損失測試,測試除塵系統和脫硫系統正常運行時系統的阻力損失;

f)廢氣成分檢測,在工藝要求的各個重要部位,按照規定頻次、指標和測試方法進行廢氣主要成分檢測,分析各類污染物的去除效果。

12 運行與維護

12.1 一般規定

12.1.1 陶瓷工業廢氣治理工程的運行、維護、環保及安全管理除應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12.1.2 未經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運廢氣治理系統。

12.1.3 廢氣治理系統運行應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治理系統的各類設備、電氣、自控儀表及建(構)筑物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裝置穩定可靠運行。

12.1.4 應建立健全與廢氣治理系統運行維護相關的各項運行、維護規程和管理制度。

12.1.5 加強廢氣治理系統的維護和檢修,廢氣治理系統應與生產系統保持正常、穩定、連續運行。廢氣治理系統大修時應考慮和生產設施大修同步進行。

12.1.6 廢氣治理系統運行過程中,所有參與過程控制的廢氣檢測參數、監測數據和污染物排放參數,應有完善的現場歷史記錄,歷史記錄至少保存3年。

12.1.7 袋式除塵系統的運行與維護,還應符合HJ 2020的相關要求。濕法脫硫系統的運行與維護,還應符合HJ 179的相關要求。SNCR脫硝系統的運行與維護,還應符合HJ 563的相關要求。SCR脫硝系統的運行與維護,還應符合HJ 562的相關要求。

12.2 人員與運行管理

12.2.1 廢氣治理系統應設專業人員操作,同時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裝置運行的監管。12.2.2 運行操作人員,上崗前應進行以下內容的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a)必要的工藝技術知識、安全知識;

b)啟動前的檢查和啟動要求的條件;

c)治理系統的正常運行,包括設備的啟動和關閉;

d)控制、報警和指示系統的運行和檢查,以及必要時的糾正操作;

e)最佳的運行溫度、壓力、脫硫效率、脫硝效率、除塵效率的控制和調節,以及保持設備良好運行的條件;

f)設備運行故障的發現、檢查和排除;

g)事故或緊急狀態下人工操作和事故處理;

h)設備日常和定期維護;

i)設備運行及維護記錄,以及其他事件的記錄和報告;

j)常用有毒有害化學品運輸使用知識及防毒、防腐蝕、防火等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

12.2.3 應建立廢氣治理系統運行狀況、設施維護和生產活動等記錄制度,主要記錄內容包括:

a)系統啟動、停止時間;

b)原材料進廠質量分析數據,進廠數量,進廠時間;

c)系統運行工藝控制參數記錄,至少應包括裝置進出口顆粒物含量、二氧化硫含量、

氮氧化物含量、廢氣溫度、廢氣流量、廢氣壓力、用水量、脫硫劑消耗量、脫硝劑消耗量等;

d)主要設備的運行和維修情況的記錄;

e)廢氣連續監測數據記錄;

f)廢水、廢渣和副產物產生和儲存、處置情況的記錄;

g)事故及處置情況的記錄;

h)定期檢測、評價及評估情況的記錄等。

12.2.4 制定交接班制度和巡視制度,運行人員應按規定做好相關記錄。

12.2.5 制定有毒、腐蝕性物品管理制度,并加強使用及裝卸過程的監控。

12.3 維護保養

12.3.1 廢氣治理系統的維護保養應納入全廠的維護保養計劃中,應儲備足夠的備品、備件。

12.3.2 維修人員應根據維護保養規定定期檢查、更換或維修必要的部件,對維修無法滿足使用要求的設備應及時更新。

12.3.3 維修人員應做好維護、保養記錄。

12.3.4 計量裝置、壓力容器及其配套件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定期檢驗。

12.4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2.4.1 根據廢氣治理工程運行及周圍環境實際情況,考慮各種可能的突發環境風險事件,按照2015 年原環境保護部第34 號令和環發[2015]4 號文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包括:預警、響應、指揮、處理等方面的內容,并配備相應的人力、物資和設備等資源,確保環境安全。

12.4.2 陶瓷企業應按應急預案要求,加強員工培訓、組織演練,并在組織制度和結構上保證廢氣治理系統發生事故或其它導致二次污染的情況發生時,應急救援職能人員能夠根據應急

響應級別,按照預案要求,各司其職,及時有效地展開事故應急救援行動。

12.4.3 廢氣治理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應啟動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

12.4.4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及時修訂、更新和備案,使之規范、符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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