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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近日發布 9月1日實施

新聞時間:2018-09-01 文章來源: 文章作者:ztcjjt

近日,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發布,  9月1日實施,詳情如下:

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wastewatertreatmentofleadsmelting

(HJ2057-20182018-09-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和維護等技術要求。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和維護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北京礦冶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中南大學。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18年8月13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8年09月0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和維護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可作為鉛冶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的技術依據。

本標準不適用于再生鉛冶煉。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含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5085.1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

GB5085.3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

GB5086.1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12348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8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9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T22580特殊環境條件高原電氣設備技術要求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GB25466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50009建筑結構荷載規范

GB50013室外給水設計規范

GB50014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GB50015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9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5003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50052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50053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GB5005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935kV~110kV變電站設計規范

GB/T50087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GB50093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

GB50141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68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69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87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50189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GB50191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

GB50194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

GB5020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31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

GB50236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規范

GB50243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54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68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75風機、壓縮機、泵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334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GB50988有色金屬工業環境保護工程設計規范

GBJ22廠礦道路設計規范

GBJ50141給水排水構筑物施工及驗收規范

GBZ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2.1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2.2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CJJ60城市廢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

HJ/T92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

HJ/T212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HJ/T353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

HJ/T354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

HJ/T355廢水在線監測系統的運行維護技術規范

HJ557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蕩法

HJ2008污水過濾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計建設〔1990〕1215號)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號)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廢酸wasteacid

指鉛冶煉煙氣制酸洗滌、凈化過程中產生的含懸浮物、鉛、砷等重金屬離子和其它有害

雜質等污染物的稀硫酸溶液。

3.2含重金屬酸性廢水acidicwastewatercontainingheavymetals

鉛冶煉過程產生的含有重金屬離子、酸、懸浮物等污染物的廢水。

3.3鉛冶煉廢水leadsmeltingwastewater

指鉛冶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受污染的生產廢水。

4污染物與污染負荷

4.1廢水來源與分類

4.1.1廢酸

廢酸主要產生于制酸凈化工段,主要污染物有懸浮物、重金屬離子、氟化物和其它有害雜質。

4.1.2含重金屬酸性廢水

含重金屬酸性廢水主要產生于制酸凈化工段電除霧沖洗、沖渣、濕法收塵、濕法車間、地面沖洗、實驗室、有害渣庫滲濾等,主要污染物有重金屬離子、酸、懸浮物等。

4.1.3初期雨水

初期雨水主要是鉛冶煉過程中富集在廠區地面、屋頂和設備上的煙(灰)塵在降雨時隨雨水形成的初期徑流,主要污染物有pH、懸浮物、重金屬離子等。

4.1.4一般生產廢水

一般生產廢水主要產生于鍋爐、化學水處理站、公輔配套生產過程中,以及間接循環冷卻系統。主要污染物有鹽、懸浮物、油、堿及酸等。

鉛冶煉廢水來源與分類見表1。

表1鉛冶煉廢水來源與分類一覽表

4.2廢水水量

4.2.1現有企業廢水產生量通過實測確定,新建企業廢水產生量可根據產品品種、生產工藝、生產規模、工作制度和管理水平相近的企業類比,還可以根據物料平衡、水平衡來確定。

4.2.2鉛冶煉廢水產生量也可參考以下數據:每噸鉛廢酸產生量為0.1~0.6t,每噸鉛含重金屬酸性廢水產生量為8~17t。

4.2.3初期雨水收集量應按GB50988執行。

4.3廢水水質

4.3.1廢酸、含重金屬酸性廢水以及初期雨水中污染物成分及濃度通過實測確定,新建企業可類比原料、生產工藝、裝備水平、管理水平相近的企業,還可以根據物料平衡、水平衡來確定。

4.3.2無實測或類比數據時,廢酸和含重金屬酸性廢水中主要污染物成分及濃度范圍可參照

表2、表3。

5總體要求

5.1一般規定

5.1.1鉛冶煉企業建設與運行管理應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規劃等管理要求,并積極推行清潔生產、提高資源能源利用率。

5.1.2鉛冶煉企業建設涉及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裝置、儲罐和管道,或者建設污水處理池、應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和安裝有關防腐蝕、防泄漏設施和泄漏監測裝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5.1.3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5.1.4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的建設規模和工藝配置應與企業生產系統相協調,與企業所在園區的規劃以及當地排水規劃相符合,分期建設的治理工程應滿足企業總體規劃的要求。

5.1.5鉛冶煉廢水排放應達到GB25466及地方排放標準的要求,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規定,并滿足污染物總量控制及排污許可管理的要求,經處理后回用時,應滿足生產用水水質要求。

5.1.6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應采取二次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對環境造成污染。

5.1.7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在建設和運行中,應采取防噪、抗震等措施。處理設施、建(構)筑物等根據其接觸介質的性質,特別是接觸廢酸、廢水的設施、建(構)筑物,應采取防腐、防漏、防滲等措施,防滲應符合GB50988規定。

5.1.8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應設置事故應急防范設施,對可能受到重金屬污染的場地設置初期雨水收集池。

5.1.9應按《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號)設置規范化排污口,安裝計量和自動監控系統,并符合HJ/T353、HJ/T354、HJ/T355和HJ/T212的要求。

5.2源頭控制

5.2.1鉛冶煉企業應推行清潔生產,通過源頭控制、過程管理,提高水的循環利用率、有價金屬的回收率,減少廢水產生量。

5.2.2鉛冶煉企業產生的廢水應分類收集、分質處理,實現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2.3廢酸和含重金屬酸性廢水處理后應優先回用。

5.2.4沖渣采用處理后廢水,并實現循環利用。

5.3工程規模

5.3.1廢水處理規模應為廢水產生量的1.2~1.5倍,并應適應生產波動的要求,滿足企業總體規劃的要求。

5.3.2廢酸、含重金屬酸性廢水調節池容積應根據廢水量變化規律計算確定,有效容積宜收集不小于8h的廢水量。

5.3.3事故池有效容積應考慮物料泄漏量、消防水量和降雨量。

5.3.4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積應按GB50988執行。

5.4工程構成

5.4.1廢水治理工程包括處理建(構)筑物與設備,輔助工程和配套設施等。

5.4.2廢水處理建(構)筑物與設備包括:廢水收集、調節、處理、回用與排放、污泥濃縮與脫水、藥劑配制及投加、電氣和自動檢測控制等。

5.4.3輔助工程包括:廠區道路、圍墻、綠地工程;獨立的供電工程和供排水工程、供壓縮空氣、通風除塵系統;專用的化驗室、控制室、倉庫、維修車間、污泥臨時堆放場所等。

5.4.4配套設施包括:辦公室,休息室、衛生間等其他生活設施。

5.5工程選址與總體布置

5.5.1廢水治理工程選址應符合GB50014、GB50187和GBJ22的規定。

5.5.2廢水治理工程平面布置應滿足各處理單元的功能和處理流程要求,建(構)筑物及設施的間距應緊湊、合理,并滿足施工、安裝的要求;工藝設備宜按處理流程和廢水性質分類布置,設備排列整齊合理,便于操作和維修。

5.5.3廢水治理工程應設地面沖洗水和設備滲漏水的收集系統,并排入廢水調節池。

5.5.4廢水治理工程的管道選擇、安裝應符合相應的管道安裝、運行規范。寒冷地區,其室外管道和設備應保溫。

5.5.5輸送廢酸、含重金屬酸性廢水及酸、堿各類管線連接應簡捷,避免相互干擾;通道設置宜方便維修管理。

5.5.6廢水治理工程宜靠近廢酸及含重金屬酸性廢水產生工段,降低其長距離輸送潛在的環境與安全風險。

6工藝設計

6.1一般規定

6.1.1工藝設計前,應對廢水的水質、水量及變化規律進行全面調查,并進行必要的分析測試。

6.1.2廢水處理工藝的選擇應優先考慮回收其中的有價金屬或綜合利用的處理工藝。

6.1.3廢水處理后外排水應符合GB25466及相應地方排放標準的要求,并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的要求。實施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區域,應符合總量控制的要求。

6.1.4廢酸、含重金屬酸性廢水、初期雨水不應與一般生產廢水混合處理。

6.2工藝選擇

6.2.1廢水處理工藝的選擇應根據廢水的水質特征、處理后水的去向及排放標準的要求,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6.2.2廢酸按廢水處理前置工藝考慮,工藝宜選用石灰中和法、石灰+鐵鹽法、硫化法+石灰中和法等。廢酸處理工藝及后液去向見圖1。

圖1廢酸處理路線示意圖

6.2.3含重金屬酸性廢水處理工藝宜選用石灰中和法、高濃度泥漿法、石灰+鐵鹽法、電化學法、膜分離法、吸附法及過濾法等。含重金屬酸性廢水處理工藝及處理后廢水去向見圖2。

6.2.4含砷濃度大于50mg/L時,宜選用石灰+鐵鹽法處理。

6.2.5電化學處理工藝一般需進行預處理,可與石灰中和法聯合使用。

6.2.6嚴格控制重金屬外排地區,可通過膜分離法、過濾法、吸附法等工藝繼續處理。

6.2.7初期雨水可加入重金屬捕集劑處理后回用,也可與含重金屬酸性廢水混合處理。

6.2.8一般生產廢水中鍋爐排放的熱污染水宜經處理后優先回用;化學水站排出的含酸堿廢水宜單獨處理后優先回用;公輔配套系統內產生的生產排水宜收集后回用;間接循環冷卻排污水宜收集處理后優先回用。

6.3主要工藝單元

6.3.1石灰中和法

6.3.1.1石灰中和法基本工藝流程見圖3。

6.3.1.2石灰中和法處理時需滿足以下技術條件和要求:

(1)常用中和劑主要有石灰石、石灰乳、液堿及電石渣等;

(2)中和反應時間宜控制在30min以上;

(3)沉淀池宜采用機械刮泥,且泥斗坡度不宜小于5%;

6.3.2硫化法

6.3.2.1硫化法基本工藝流程見圖4。

6.3.2.2硫化法處理需滿足以下技術條件和要求:

(1)硫化劑的投加宜采用氧化還原電位(ORP)自動控制;

(2)硫化法工藝過程應在密閉容器中進行,工藝過程中逸出的硫化氫氣體應進行吸收處理,并滿足達標排放要求;

(3)硫化反應時間宜根據試驗確定,并不宜小于60min;

(4)廢酸中砷含量高于1000mg/L時,宜與石灰中和工藝組合使用;

(5)設置硫化氫吸收塔、硫化氫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6.3.3高濃度泥漿法(HDS)

6.3.3.1高濃度泥漿法基本工藝流程見圖5。

6.3.3.2采用高濃度泥漿法(HDS)處理需滿足以下技術條件和要求:

(1)石灰乳、絮凝劑的用量宜根據試驗確定,中和反應pH值宜控制在8.0-10.0,石灰乳投加宜采用pH自動控制;

(2)污泥回流比控制在3~30:1,回流底泥濃度宜控制在20~30%,污泥與石灰乳混合時間宜控制在3~10min;

(3)中和反應時間宜控制在15~30min。

6.3.4石灰+鐵鹽法

6.3.4.1石灰+鐵鹽法基本工藝見圖6。

6.3.4.2用石灰+鐵鹽法處理需滿足以下工藝條件:

(1)常用中和劑主要包括石灰乳、石灰石、液堿及電石渣等;

(2)中和反應pH值宜控制在8.0-10.0,石灰乳加藥量通過pH計自動控制;鐵鹽投加量宜根據Fe/As比調整;

(3)中和反應、氧化反應時間均不宜少于30min;

(4)沉淀池宜采用機械刮泥,且泥斗坡度不宜小于0.05;

(5)去除廢水中的三價砷宜先氧化成五價砷,Fe/As宜大于10;

(6)含砷濃度較高的廢水,可先用石灰法處理,然后再用石灰+鐵鹽法作第二段處理,此時Fe/As宜大于4。

6.3.5電化學氧化法

6.3.5.1電化學氧化法基本工藝流程見圖7。

6.3.5.2用電化學氧化法處理需滿足以下工藝條件:

(1)電化學氧化法進水經預處理后pH值宜在5~9之間;

(2)電化學系統中宜設置曝氣裝置;

(3)固液分離需具備氧化、絮凝、沉淀分離等功能;

(4)絮凝劑投加量宜根據試驗確定;

(5)根據進水水質情況及出水排放限值要求,可采用兩段電化學氧化法串聯處理。宜在每段電化學氧化法系統后面配置固液分離設備(設施);

(6)該工藝預處理系統可以選用石灰中和工藝。

6.3.6過濾處理工藝

6.3.6.1適用于嚴格控制重金屬外排地區。

6.3.6.2過濾處理工藝流程見圖8。

6.3.6.2過濾處理需滿足以下工藝條件:

(1)過濾材料可選擇石英砂、陶粒、瓷砂等;

(2)過濾需設置反沖洗設施;

(3)反沖洗水應收集并回用;

(4)過濾設備、工藝選擇應滿足HJ2008。

6.3.7膜分離法

6.3.7.1適用于嚴格控制重金屬外排地區,可用作重金屬的回收和廢水的深度處理回用。

6.3.7.2應根據進水水量、水質和產水要求、回收率等,可選擇采用超濾、納濾及反滲透等組合工藝。

6.3.7.3膜分離法基本流程見圖9。

6.3.7.4膜分離法處理應滿足以下技術條件或要求:

(1)膜分離系統產水總回收率根據進水水質和處理要求確定,一級膜處理一般不宜大于75%;

(2)膜元件選擇應根據進水水質和處理要求參考膜廠家設計導則,必要時進行試驗篩選和驗證;

(3)預處理方法應根據進水特點及膜組件的性能特點,必要時根據試驗確定;

(4)各工藝裝置宜設置自控系統,監控項目包括流量、壓力、電導率及pH值等;

(5)膜系統宜設置在線加藥系統,投加藥劑種類及投加量應根據進水水質計算,并根

據試驗確定;

(6)膜系統應設置化學清洗裝置,化學清洗程序和藥劑宜參考產品說明書,必要時需進行試驗驗證后確定;

(7)膜分離濃水宜采用硫化法處理或送濕法冶金工藝回收有價金屬;

(8)膜分離化學清洗水應收集、處理;

(9)膜分離系統反沖洗水應收集并回用。

6.3.8吸附法

6.3.8.1適用于嚴格控制重金屬外排地區,可用作重金屬的回收和廢水的深度處理回用。

6.3.8.2吸附法處理工藝流程見圖10。

6.3.8.3采用吸附法處理鉛冶煉廢水時,應滿足以下技術條件或要求:

(1)廢水在進入重金屬離子吸附單元前,需進行預處理,預處理系統所采用的工藝包括混凝沉淀法、石灰中和法、HDS法、硫化法等;

(2)處理鉛冶煉廢水宜選用陽離子型復合納米吸附劑等。吸附劑類型的選擇應參考產品說明書,必要時需進行試驗驗證后確定;

(3)重金屬離子吸附單元的進水pH值宜控制在6.0~9.0之間,懸浮物(SS)濃度宜小于5mg/L,COD濃度宜小于30mg/L,總硬度(CaCO3計)宜小于500mg/L,As、Cd、Pb和Sb等污染物濃度不超過GB25466中規定值的1~2倍;

(4)重金屬離子吸附單元的濾速宜控制在10~20m/h之間;

(5)重金屬離子吸附單元內吸附劑的填裝高度宜控制在2.2~2.5m之間;

(6)陽離子型重金屬吸附單元的再生宜采用3%~5%的鹽酸或硝酸;

(7)脫附液經中和沉淀處理后,中和出水應返回預處理系統前端的調節池進行處理。

6.4污泥處理與處置

6.4.1一般規定

6.4.1.1污泥的處理處置要體現資源化、減量化和無害化。

6.4.1.2污泥應按GB5085.1、GB5085.3、GB5086.1、HJ557規定鑒別性質;污泥貯存、處置應滿足GB18597、GB18598、GB18599以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規定,污泥外售須交由相應資質單位處置。

6.4.1.3污泥脫水、干燥程度及其建(構)筑物和設備的選擇,應根據綜合利用、處置的要求確定。

6.4.1.4污泥的濃縮、固液分離建(構)筑物和設備的排水,應收集到廢水調節池。

6.4.2污泥濃縮

6.4.2.1除高濃度泥漿法外其他處理方法沉淀池排出的污泥,在脫水前宜先進行濃縮。

6.4.2.2沉淀池排出的污泥含水率,如無試驗資料或類似處理運行數據可參考時,可按

98.0%~99.5%選用。濃縮后污泥在無試驗資料或類似處理運行數據可參考時,含水率可按96%~98%選用。

6.4.2.3濃縮池的排泥可采用水力排泥和斗式排泥。其中,斗式排泥時污泥斗壁與水平面夾角為55°~60°。多斗排泥時應每斗設單獨的排泥管和排泥閥。

6.4.2.4間歇式濃縮池應在不同高度設置排出澄清水的設施。濃縮池位于地下時宜加蓋。

6.4.3污泥脫水

6.4.3.1污泥脫水設備不少于兩臺,污泥應采用機械脫水設備,其過濾強度和濾餅含水率可由試驗或參照類似污泥脫水運行數據確定。當缺乏有關資料時,可以參考以下數據:石灰法處理工藝,污泥含水率小于75%;高濃度泥漿法處理工藝,污泥含水率小于60%。

6.4.3.2污泥脫水設備的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有濾餅貯斗或濾餅堆放場地,其容積或面積根據濾餅外運條件確定;

(2)應考慮濾餅外運的設施和通道。

6.4.3.3應設置符合GB18597、GB18599要求的污泥臨時貯存場地。

6.4.3.4脫水設備的設計工作時間每班不宜大于6h。

6.4.3.5脫水設備沖洗水應返回到沉淀池。

6.5藥劑配制與投加

6.5.1藥劑種類和投加量的選擇應根據藥劑來源、進水水質、處理工藝、出水水質、污泥量、成本的要求,通過試驗和根據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確定,并應考慮以廢治廢的可能。

6.5.2根據藥劑性質選擇不同輸送設備及管道材質。

6.5.3硫化劑配制與貯存裝置應密閉。

6.5.4投加石灰乳、絮凝劑等高粘度或易結垢藥劑的計量泵,宜選用螺桿泵,泵管道出口應配備脈沖阻尼裝置。

6.5.5絮凝劑宜采用一體化配制投加裝置,投加泵宜配備變頻裝置。

6.5.6加藥間宜與藥劑庫毗臨,根據具體情況設置搬運、起吊設備和計量設施。

6.5.7藥劑貯量應根據藥劑用量和當地藥劑供應條件等合理確定,一般應不少于15d的加藥量。

6.5.8各種藥劑的配制濃度可參考下列規定:

(1)鐵鹽的配制濃度宜為5~10%;

(2)絮凝劑的配制濃度宜為0.5~1‰;

(3)石灰石漿的配制濃度宜為15%以上;

(4)石灰乳的配制濃度宜為10~20%;

(5)碳酸鈉、硫化鈉的配制濃度宜為5~10%以上;

(6)氫氧化鈉的配制濃度宜為5~10%。

7主要工藝設備和材料

7.1一般規定

7.1.1廢水處理工藝設備和材料應根據處理基本工藝流程設計和選型,其設計參數滿足基本工藝流程對設備處理效果的要求。

7.1.2主要設備和材料,屬于已頒布產品標準的,其性能要求應符合其產品標準要求。對于非標設備和材料,其加工質量要求和使用壽命不得低于產品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指標與使用期限,且應具有良好的防腐性。

7.1.3鼓勵采用《國家鼓勵發展的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目錄》中適用的環保技術裝備、主要用能設備。已頒布產品能效標準的應符合其能效標準要求。

7.1.4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所用材料、藥劑等不應露天堆放。存放場所應根據物料性質采取防腐、防滲措施,并符合GB18597和GB18599的相關要求。

7.2水泵

7.2.1水泵的選型和臺數應與廢水的水質、水量及處理系列相適應。

7.2.2抽升有毒、有害氣體的污水泵房,應設計為單獨的建(構)筑物,并有可靠的通風設施。

7.3混合反應池(器)

7.3.1水處理藥劑與廢水的混合與反應,宜采用機械攪拌、水力攪拌或者空氣攪拌。

7.3.2藥劑與廢水混合反應過程中,如產生有害氣體,混合反應池應加蓋密閉,設通風設施,

有害氣體應凈化處理,同時混合反應池不應采用壓縮空氣攪拌。

7.3.3混合反應池應根據廢水水質采取相應的防滲、防腐措施。

7.4沉淀池

7.4.1沉淀池的設計參數應根據廢水處理試驗數據或參照類似廢水處理的沉淀池運行資料確定。當沒有試驗條件和缺乏有關資料時,其設計參數可參考表4。

7.4.2斜板(管)設計一般采用斜板間距(斜管直徑)50~80mm,其斜長不小于1.0m,傾角60°。

7.4.3有污泥回流的斜板(管)沉淀池,回流的污泥根據工藝要求可與藥劑同時加入到廢水混合池,也可與藥劑混合后加入到廢水中,或先與廢水混合后再投加藥劑。其計算流量應為廢水和回流污泥之和。

7.4.4斜板(管)沉淀池的排泥宜采用機械排泥或排泥斗。沉淀池排泥斗的斗壁與水平面的夾角,圓斗不宜小于55°,方斗不宜小于60°,每個泥斗應設單獨的排泥管和排泥閥。

7.5過濾設備

7.5.1廢水經加藥沉淀后應根據出水水質要求確定是否過濾。

7.5.2過濾設備的設計可參照GB50013中有關規定。

7.5.3過濾設備的反沖洗水須返回廢水調節池。

7.6濃縮池

7.6.1重力式污泥濃縮池濃縮時間不宜少于12h,有效水深不宜小于4m。

7.6.2濃縮池的排泥可采用刮泥機排泥和斗式排泥。

7.6.3濃縮池應設置自動提耙裝置。

7.6.4濃縮池應裝設過載報警及必要的保護裝置。

7.7脫水設備

7.7.1脫水設備產率和對進料污泥濃度的要求應通過試驗或根據相同機型、相似污泥脫水運行數據確定。

7.7.2硫化渣宜選用廂式或板框壓濾機進行脫水,石膏渣宜選用離心式過濾機、真空膠帶過濾機或廂式壓濾機進行脫水,中和渣宜選用廂式壓濾機進行脫水。

7.8管道

7.8.1酸性廢水和酸性污泥管道應選用耐腐蝕管道,宜選用玻璃鋼管道、塑料管道、襯塑或襯膠金屬復合管、鋼骨架聚乙烯塑料復合管。

7.8.2有壓管道宜選用塑料管道、襯塑或襯膠金屬復合管、鋼骨架聚乙烯塑料復合管,無壓管道宜采用塑料管道或玻璃鋼溜槽。

8檢測與過程控制

8.1一般規定

8.1.1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宜設置化驗室,并配置相應的檢測儀器和設備。

8.1.2應根據處理工藝和管理要求設置水量計量、水位觀察、水質檢測、藥品計量、溫度壓力檢測等儀器、儀表。

8.1.3廢水治理工程應設有廢水處理自動控制系統,儀表和自動控制系統應具備防腐、防結垢、自清洗等功能。

8.2檢測

8.2.1廢水治理工程應根據工藝控制要求對主要工藝參數進行定期檢測,對重點控制指標實現在線檢測。

8.2.2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根據工藝要求,在調節池、中間水池、污泥濃縮池、清水池等水池設液位控制儀,并有高/低位接點輸出,可自動及手動控制泵的啟停。

8.2.3廢水治理工程的進水宜采用定量計量;pH值采用pH計檢測。

8.2.4廢酸應進行酸度檢測,中和反應槽出口、出水池應設置pH計。

8.2.5除害塔出口應檢測硫化氫氣體濃度。

8.2.6電化學裝置應設置電流電壓檢測。

8.3過程控制

8.3.1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宜采用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自動化控制模式,配備中央控制系統、在線檢測系統、功能子站,實現過程控制。

8.3.2自動控制系統應配置配電柜和控制柜??刂品肿詣雍褪謩忧袚Q雙回路控制系統,并具有自動保護和聲光報警功能。

8.3.3污水泵應采用液位聯動控制裝置。

8.3.4加藥系統宜根據工藝設定參數自動控制加藥量。

9主要輔助工程

9.1建筑與結構

9.1.1建(構)筑物應符合GB50009和GB50191的有關規定,并采取防腐蝕、防滲漏措施。

9.1.2建(構)筑物應符合GBJ141和GB50204的規定。

9.1.3建筑節能設計應符合GB50189的規定。

9.1.4建筑物防雷設計應符合GB50057的規定。

9.2供配電

9.2.1廢水治理工程的供電等級,應與生產車間相同。獨立廢水治理工程供電宜按二級負荷設計。

9.2.2變電站的設計應符合GB50059和GB50053的規定。

9.2.3供配電設計符合GB50052、GB50054的規定。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符合GB50194的規定。

9.2.4設備配套供應的控制器、配電屏除應滿足環境條件要求外,還應滿足GB14048、GB/T22580的規定。

9.2.5建筑物照明設計應符合GB50034的規定。

9.3給排水和消防

9.3.1廢水治理工程給排水和消防系統應與生產系統統籌考慮,生活用水、生產用水及消防

設施應符合GB50015、GB50016等的規定。

9.3.2廢水治理工程排水宜采用重力流排放。

9.3.3回用水輸配系統應獨立設置,并應根據使用要求安裝計量裝置。

9.3.4廢水治理工程火災危險類別、耐火等級及消防系統的設置應符合GB50016等的規定。

9.4采暖通風

9.4.1地下建(構)筑物以及配藥間、污泥脫水間等產生有害氣體的工藝車間應設置通風設施。

9.4.2在寒冷地區,處理建(構)筑物和管線應有采暖措施,并應符合GB50019、GB50243等的規定。

9.5道路綠化

9.5.1廢水治理工程與企業生產區和生活區宜由道路和綠化隔開。

9.5.2道路設計應符合GBJ22的規定。

10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

10.1勞動安全

10.1.1高架建(構)筑物應設置欄桿、防滑梯、照明和避雷針等安全設施。各建(構)筑物應設有便于行走的操作平臺、走道板、安全護欄和扶手,欄桿高度和強度應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規定。

10.1.2所有正常不帶電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均應采取接地或接零保護;鋼結構、排氣管、排風管和鐵欄桿等金屬物應采用等電位聯接。

10.1.3各種機械設備裸露的傳動部分應設置防護罩,不能設置防護罩的應設置防護欄桿,周圍應保持一定的操作活動空間。

10.1.4地下建(構)筑物應有清理、維修工作時的安全措施。主要通道處應設置安全應急燈。在設備安裝和檢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設施。

10.1.5存放有害化學物質的建(構)筑物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和阻隔防護設施。有害或危險化學品的貯存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要求。

10.1.6廢水治理工程危險部位應有安全警示標志,并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報警與簡單救護等設施。

10.1.7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10.1.8對酸性較強的廢水輸送的管道及處理的設備在材質選用上應充分考慮其耐腐蝕性。

10.1.9硫化工段設置在廠房內時應設置硫化氫氣體濃度檢測裝置。

10.2職業衛生

10.2.1職業衛生符合GBZ1、GBZ2.1和GBZ2.2的規定。

10.2.2廢水治理設備噪聲應符合GB12348的規定,對建筑物內部設施噪聲源控制符合GB/T50087的規定。

10.2.3廢水治理工程應為職工配備相應勞動保護用品,并在酸、堿等危險化學品貯存、運輸、配制、投加等崗位配備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如應急清洗水管等裝置等。

10.2.4各崗位操作人員上崗時應穿戴相應的勞保用品。

10.2.5硫化劑配制及貯存投加裝置應設置單獨車間,保持車間通風,并設置硫化氫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11施工與驗收

11.1一般規定

11.1.1施工單位應按照設計圖紙、技術文件、設備圖紙等組織施工。施工過程中,應做好材料設備、隱蔽工程和分項工程等中間環節的質量驗收;隱蔽工程應經過中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11.1.2施工中所使用的設備、材料、器件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和設計要求,并取得供貨商的產品合格證書。設備安裝應符合GB50231的規定。

11.1.3管道工程的施工和驗收應符合GB50268的規定;混凝土結構工程的施工和驗收應符合GB50204的規定;建(構)筑物的施工和驗收應符合GB50141的規定。

11.1.4施工單位除應遵守相關的技術規范外,還應遵守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勞動安全及衛生、消防等國家強制性標準。

11.2工程施工

11.2.1土建施工

11.2.1.1施工前應認真了解設計圖紙和設備安裝對土建的要求,了解預留預埋件的位置和做法。

11.2.1.2在進行結構設計時充分考慮池體的抗浮,施工過程中計算池體的抗浮穩定性及各施工階段的池體自重與水的浮力之比,檢查池體能否滿足抗浮要求。

11.2.1.3各類水池宜采用鋼筋砼結構。土建施工需重點控制池體的抗浮處理、地基處理、池體抗滲處理,滿足設備安裝對土建施工的要求。

11.2.1.4施工過程中加強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藝的控制,杜絕出現裂縫和滲漏。

11.2.1.5模板、鋼筋、砼分項工程應嚴格執行GB50204規定。

11.2.2設備安裝

11.2.2.1設備基礎應符合設備說明書和技術文件要求?;炷粱A應平整堅實,并有隔振措施。預埋件水平度及平整度應符合GB50231的規定。地腳螺栓應按照原機出廠說明書的要求預埋,位置應準確,安裝應穩定。安裝好的機械應嚴格符合外型尺寸的公稱允許偏差。

11.2.2.2設備安裝完成后應根據需要進行手動盤車、無負荷調試和有負荷調試,重要設備首次啟動應有制造商代表在場。

11.2.2.3各種機電設備安裝后應進行調試。調試應符合GB50231的規定。

11.2.2.4壓力管道、閥門安裝后應進行試壓試驗,外觀檢查應24h無漏水現象??諝夤艿?/p>

應做氣密性試驗,24h壓力降不超過允許值為合格。

11.3工程驗收

11.3.1廢水治理工程竣工驗收按《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計建設〔1990〕1215號)、《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相關專業驗收規范和本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

11.3.2工程驗收可依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和設計變更文件、工程合同、設備供貨合同和合同附件、設備技術文件和技術說明書、專項設備施工驗收、工程監理報告及其他文件。

11.3.3工程驗收程序和內容應符合GB50093、GB50168、GB50169、GB50204、GB50231、GB50236、GB50254、GB50257、GB50268、GB50275、GB50334和GBJ141等的規定。

11.3.4應對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進行性能評估,評估內容應包括:最大處理水量;最大處理效率;污泥脫水;電能和藥劑消耗;運行穩定性。

11.3.5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將有關設計、施工和驗收的文件立卷歸檔。

12運行與維護

12.1一般規定

12.1.1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運行調試前應建立操作規程、運行記錄、水質檢測、設備檢修、人員上崗培訓、應急預案、安全注意事項等處理設施運行與維護的相關制度,實時監控運行效果,加強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與管理。

12.1.2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廢水治理工程的操作、運行和維護。廢水治理設備設施定期檢修,其日常維護與保養應納入企業正常的設備維護管理工作。

12.1.3鉛冶煉企業不得擅自停止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的正常運行。因維修、維護致使處理設施部分或全部停運時,應事先報告當地環保部門。

12.1.4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的運行記錄和水質檢測報告的原始記錄應妥善保存。

12.2人員與運行管理

12.2.1廢水治理工程的運行人員應經過崗位技能培訓,熟悉廢水處理的整體工藝、相關技術條件和設施、運行操作的基本要求,能夠合理處置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故障與技術問題。

12.2.2廢水治理工程的運行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要求,運行和維護廢水治理設施,并如實填寫相關記錄。

12.2.3運行記錄的內容應包括:水泵及相關處理設備/設施的啟動-停止時間、處理水量、水溫、pH值;電器設備的電流、電壓、檢測儀器的適時檢測數據;投加藥劑名稱、調配濃度、投加量、投加時間、投加點位;處理設施運行狀況與處理后出水情況等。

12.2.4當發現廢水治理工程運行不正常或處理效果出現較大波動,不能滿足排放要求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調整。

12.2.5應根據廢水處理工藝特點與污染物特性,制定出生產事故、廢水污染物負荷突變、惡劣天氣等突發情況下的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物資,并進行應急演練。

12.2.6當廢水治理工程的某一建(構)筑物出現事故,進入管道和集水井內操作的工作人員應采取必要的防止H2S、SO2、酸霧等氣體危害的有效防護措施。

12.3水質檢測

12.3.1廢水治理工程應在總進、排水口和重要工藝處理單元的進、出水口設置水質監控點,適時檢測與監控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況與處理效果,建立水質檢測報告制度,并妥善保存水質檢測報告。

12.3.2運行期間,每天均應根據設施的運行狀況,對處理水質進行檢測,檢測項目、采樣點、采樣頻次、檢測分析方法應符合排污許可及自行監測的要求。已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的,也應定期取樣,進行人工檢測,比對數據。

12.3.3廢水治理工程排放口監測指標應根據GB25466和HJ/T92的規定和主管環保部門的要求進行監測。

12.4維護保養

12.4.1廢水治理工程應在滿足設計工況的條件下運行,并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各類工藝、電氣、自控設備主建(構)筑物進行檢查和維護。

12.4.2廢水治理工程的維護保養應納入全廠的維護保養計劃中,使廢水治理工程的計劃檢修時間與工藝設施同步。

12.4.3泵類、曝氣裝置、加藥裝置等宜儲備核心部件和易損部件。

12.5應急措施

12.5.1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的運營管理部門應編制事故應急預案(包括環保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包括應急預警、應急響應、應急指揮、應急處理等方面的內容,并配備足夠的人力、設備、通訊及應急物資等。

12.5.2廢水治理工程發生異常情況或重大事故,應及時分析,啟動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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