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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開放空間的定義和作用
關于開放空間(Open Space)的定義,國內外許多學者從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解釋。英國1906年修編的《開放空間法》 (Open Space Act)將開放空間定義為:任何圍合或是不圍合的用地,其中沒有建筑物,或者少于1/20的用地有建筑物,其余用地作為公園和娛樂場所,或堆放廢棄物,或是不被利用。
美國1961年的《房屋法》規定開放空間是“城市區域內任何未開發或基本未開發的土地,具有:公園和供娛樂用的價值;土地及其他自然資源保護的價值;歷史或風景的價值。”
查賓指出:“開放空間是城市發展中最有價值的待開發空間,它一方面可為未來城市的再生長做準備,另一方面也可為城市居民提供戶外游憩場所,且有防災和景觀上的功能”。凱文·林奇認為:“只要是任何人可以在其間自由活動的空間就是開放空間。開放空問可分兩類,一類屬于城市外緣的自然土地,另一類屬于城市內的戶外區域,這些空間供大部分城市居民來從事個人或團體的活動”。塞伯威尼則把開放空間定義為“所有的園林景觀、硬質景觀、停車場以及城市里的消遣娛樂設施”。亞歷山大在《模式語言:城鎮建筑結構》中對開放空間的定義則是:“任何使人感到舒適、具有自然的屏靠,并可以看往更廣闊空間的地方,均可稱之為開放空間。”艾克伯則指出:“開放空間可分為自然與人為兩大類,自然景觀包括天然曠地、海洋和山川等÷人為景觀則包含農場、果園、公園、廣場與花園等。”
因此,城市開放空間是指城市的公共外部空間,是城市空間中最生動、最活躍的部分,具有豐富的城市景觀要素如公園綠地、水泊河流、自然景觀以及人工景觀等。開放空間的價值,在于它們能夠改善生態環境,為人們得到身心的放松提供游憩場所;美化居住鄰里空間,提高居民的歸屬感和社區的整合性和凝聚力。
城市開放空間具有開放性、可達性、社會性、人工性、本土性和功能性的特點。國內外的研究表明,城市開放空間是城市空間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有點狀開放空間(如廣場、公園和綠地等)和線性開放空間如綠帶(Greenbelt)、綠道(Greenway)、公園道(Parkway)、游徑( Trail)、河流廊道(Corridor)、遺產廊道(Heritage Corridor)等。開放空間的景觀構成要素有:植物、動物、水體、山體、廣場硬質鋪地和建筑、街道界面及街道設施、環境小品等。例如,隨著現代城市用地的擴張,原來處于城市邊緣甚至郊區的一些生產設施,也有可能演變為既發揮經濟效益,又創造城市開放空間特色的“自然景觀要素”。
開放空間具有以下兩個主要的作用。
(1)以綠地和水體為主的開放空間,能夠有效維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存有生態學和景觀意義的自然地景,維護人與自然環境的協調,降低城市空氣污染和熱島效應所造成的影響。
(2)以廣場、街道和公園為主的開放空間,能夠有機組織城市空間和人的行為,發揮文化、教育、游憩和交通等作用,促進和提高城市生活環境以及城市的防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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